服务之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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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办法

发布日期:2012-04-24   点击量:

图书馆的文献是国家财产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。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(教高[2002]3号)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:“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犯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”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;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,可以请求损害赔偿”。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,对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,参考其他高校图书馆的普遍做法,主张不同程度的赔偿。具体赔偿办法如下:

一、书刊文献遗失处理办法

凡遗失书刊文献者,应在借期内主动到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,办理遗失申报手续。如确实无法找回者,应到服务台办理赔书手续。凡遗失书刊,应以相同版本的原书刊抵偿,另交编目加工费5元/册。不能赔偿原书刊时,按照下列规定赔偿:

1、一般社科书,按原价的2倍赔偿,一般自科书,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
2、字典、辞典、百科全书、年鉴等工具书、内部书和古典名著等,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。

3、西文原版书籍,按原书价的4倍赔偿。

4、成套的多卷书称丛书。丛书中单册间内容有密切联系的书,遗失一册,按整套书的定价赔偿,遗失一册以上,按整套书定价的两倍赔偿;丛书中单册内容各自成一体的书,按套书定价折合出单册价格,98年以后的版本,社科书按单册价的2倍赔偿,自科书按单册价的3倍赔偿,98年以前的版本按单册价的5-10倍赔偿。

5、遗失1998年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5-10倍赔偿(按年代、学科、复本量计算实际赔偿倍率)。

6、属于赠阅、交换、会议文件资料和图纸等无定价的内部资料,根据其学术价值、使用价值及馆藏情况,酌情赔偿。

7、如所遗失书刊资料没有复本,教学科研又需要者,其赔偿价格,由图书馆议定。

8、遗失珍本、孤本、绝版本和古籍书刊,无价可查时,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遗失情况,所在单位证明确属丢失,其赔偿价格,由图书馆议定。

9、遗失单本期刊,按该刊全年价格的1—3倍赔偿。

10、遗失单份报纸,按该报季价的3倍赔偿;遗失合订本报刊,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3-5倍赔偿,另加装订费6元。

11、凡因遗失书刊资料而发生的其它后果,由持卡人负责。

12、馆际借阅的书刊遗失的赔偿,按互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二、书刊文献损坏处理办法

1、损坏情况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,应赔偿原书,不能赔偿原书,按遗失书刊处理,根据本办法第一条有关条文规定赔偿现金。

2、损坏情况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,按下列规定处理:

1)在书刊资料上勾画、涂改、圈点、加批或留下污迹,每页罚款五角。

2)书刊资料损坏程度较轻,按原书定价的10-30%赔偿。损坏图书封底或装帧者,赔偿装订费用。

3)撕毁报、刊应赔偿原报、刊,否则按合订本价赔偿。

4)馆际借阅的书刊损坏的赔偿,按互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三、随书光盘遗失损坏赔偿办法

1、光盘遗失或出现划伤造成数据难以读取的,按光盘所属图书定价的一半赔偿。

2、光盘书标或条码损坏影响流通的,每盘支付2元加工费。

3、光盘遗失自购相同光盘赔偿,每盘支付2元加工费。

四、文献资料破坏盗窃赔偿办法

1、对破坏、盗窃文献资料者,除请有关单位处理外,视情节轻重,按原书刊、光盘定价的10-15倍赔偿。

2、馆际借阅文献资料破坏盗窃的赔偿,按互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五、本办法解释权在图书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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